哈尔滨市违停怎么处罚? 当前速递
2023-03-07 17:22:15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来源:《哈尔滨市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泊位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违反本规定未在驶离停车泊位时缴纳停车泊位费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车辆驶离停车泊位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催缴,催缴时应当明确补缴期限,经催缴逾期未补缴欠费的,在追缴的同时,处以一百元罚款。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擅自占用道路停车泊位,或者在道路停车泊位内设置障碍,妨碍他人停车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占用道路停车泊位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违反道路停车泊位管理的其他违法行为,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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